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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以上人员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没有具体规定,每届的具体名额通常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确定。如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155人。”建国以来,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不尽相同:第一届79人,第二届79人,第三届115人,第四届167人,第五届196人,第六、七、八、九届都为155人。为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